先简单分析下两个事件的不同和相同.
雪州方面, 国阵雪州在野党领袖基尔多益因为缺席 3月12日, 公信力与透明度委员会,就他在担任大臣期间把雪兰莪州投资有限公司(PNSB)马币数千万元的款项,被拨入以其妻子查哈拉为首的国州议员夫人协会(Balkis)一事举行的听证会。而控以藐视州议会罪, 禁足一年. 而另外四名州议员, 则是因为在外攻击公信力与透明度委员会而被特权委员会采取行动对付。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10253.html
国会方面, 安华是因为在今年初指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所委任的APCO国际顾问公司,是“一个马来西亚”口号与“一个以色列”理念的幕后搞手,而遭国会特权委员会调查。
至于另外三名民联议员,则被指先后分别在12月3日和6日对外公开透露国会特权委员会所掌握有关安华涉及APCO事件的证据,包括书信内容和证词,因而抵触议会常规第85条文,及任何未向特定委员会提呈的任何书信文件,是不能率先对外公开或透露。他们的行为属于藐视特权委员会。
http://nanyang.com/NewsCenter/articleDetail.asp?type=N&ID=208800&SID=7&CID=10
共同点是, 事件主要主角被采取纪律行动对付了, 然后攻击采取纪律行动的特权委员会的议员也被对付了.
不同点是, 雪州事件国会议员直接离席抗议, 放弃辩论. 国会事件反对党要求辩论, 结果不被允许而离席抗议.
先下结论. 基尔多益肯定有错, 安华不知道. 攻击公信力和透明委员会的四名州议员错不至于禁足. 民联国会议员的行为程序不当. 雪州国阵议员集体离席错了, 雪州议会行动无可厚非. 国会民联议员行动没错. 国会特权委员会行动有欲盖弥彰之嫌.
以上, 建基于我们了解的事实之上.
接下来, 先了解两点.
理论上, 大选选出来的议员具有相当部分的特权, 除非涉及刑事罪或民事罪, 能够监管议员言行的, 只有议会自治一途. 议会自治, 意味着由议员推举的特权委员会监管议员的言行举止. 然而, 这不意味着特权委员会具有无上的权利. 具有监管权的特权委员会, 理应有被议员监管的机制. 因为现代民主机制下, 任何一个号称独立且不受监控的特权委员会, 无疑是封建时代手持尚方宝剑的特命大臣的复辟. 不受监控的权利一定会招来相当程度的腐败, 这是千古不变的道理. 因此, 现代民主机制要完整运作, 就必须要有互相监管的机制.
我国的问题在于, 由于两线制还未成熟, 现在的政治格局基本上是推翻权力和维持权力的争夺. 因此, 即使是被监管的特权委员会, 也容易被国会里多数派的长期执政集团控制. 即便是如此, 大家还是要遵守游戏规则, 因为游戏规则再烂, 大家只要遵守, 体系还能运作, 就还有正常管道内改变游戏规则的一天. 如果大家都不遵守规则了, no rule at all, 那就是赤裸裸的权力争夺, 完全看谁实力大谁说话. 民主制度, 本来就是要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
因此延伸的两条原则是,
1. 特权委员会要以自身的行动(而不是对付异议者的方式) 来维持自身的公信力.
2. 议员必须接受监管, 而且要采取正常程序的手段抗争.
而其中, 即使任何一方违反规则, 不代表另一方就能违反规则.
简单的说尽管认为特权委员会对付四名发表异议的国会议员不当, 国阵不该放弃辩论离席抗议.
即使三位民联议员违反了议会守则, 特权委员会也不应剥夺辩论的机会.
基尔多益不能缺席听证会, 对安华的审讯是否公平, 目前不知道.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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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years ago